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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委向央企资产开炮 相关规章加紧制定 (黑龙江)
2005-11-08 16:06  文章来源: 
文章类型:编译  内容分类:新闻

   国资委主任李荣融今日在中央企业不良资产责任认定和处理工作经验交流会上说:“国资委正在组织力量研究制定《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并抓紧修改完善,力争尽早出台实施。”
  谈到建立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时,李荣融强调,要认真落实资产损失责任,对每笔资产损失都要弄清事实,查明原因,认定责任。对因违法违纪以及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错行为造成的资产损失,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做好责任认定工作,并确定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他说,要坚持违规必究、过错必追的原则,对责任人进行追究和相应处罚,建立起不良资产管理的约束机制。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造成资产损失涉嫌犯罪的责任人要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于未履行职责和未正确履行职责等过
  错行为造成资产损失的,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建立惩防结合的工作机制,达到既对资产损失责任人进行追究和惩罚,又对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进行教育和警示的目的。
  国资委纪委书记黄丹华今日在同一论坛上表示,国资委将根据企业财务决算中反映出的不良资产处理工作结果,结合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工作,作为考核企业负责人任期工作的一项重要财务指标,督促企业做好不良资产清理回收工作。
  黄丹华说,无论是已经从账务上核销的不良资产,还是计入企业资产减值准备的不良资产,大多还没有最终形成事实损失。中央企业要加大不良资产处理的工作力度,坚持按照市场化规则去挖掘不良资产的价值,在盘活资产上下功夫。
  一是认真分析本企业不良资产的构成和特点,针对不良资产的特性,制定切实可行的清理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制定工作时间表。
  二是积极采取多种有效方法,组织力量加强对不良资产的追索、变现、利用和回收工作,尽可能减少国有资产损失。在不良资产清理回收过程中,可以建立适当的处理不良资产奖惩机制,调动处理不良资产工作的积极性。
  黄丹华还要求,中央企业必须在2006年底前完成清产核资账务核销和转为减值准备基数不良资产的清理工作。对于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工作不得力的企业,国资委将统一委托给国有专业资产管理机构进行处理。
  此外,各企业对清理收回的资产和资金要及时入账,并建立定期检查制度,防止产生新的账外资产和“小金库”。
  据悉,今年前9个月,169家中央企业实现销售收入48421亿元,同比增长23.4%;实现利润4637.9亿元,增长22.4%。预计今年中央企业销售收入将突破6.5万亿元,增长17%,比国资委成立前2002年增长80%;实现利润将达到5900亿元,增长21%,比2002年增加1.5倍。(齐中熙)
  央企不良资产管理尚存四大问题
  国资委纪委书记黄丹华今日表示,虽然中央企业在加强不良资产管理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效,积累了一些经验,但不良资产管理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发展也不平衡,目前主要存在四大问题。
  目前存在的这四大问题分别是:
  部分企业对不良资产管理工作思想认识还不到位。有的企业将不良资产管理工作片面理解为“一核了之”的销账和销案,没有把不良资产管理工作作为企业挖潜增效的有效途径,作为强化企业经营管理重要内容来认识。
  一些企业对不良资产管理工作的责任意识不够明确。有的企业对做好不良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和积极性不够高;有的企业虽然提出了工作要求,但没有落实相关的责任;有的企业虽然在一定范围内开展了工作,但是力量投入不够,缺乏责任落实和监督检查措施,贯彻和执行的力度不够,清理回收不得力,工作成效不高。
  少数企业的不良资产处理工作不够规范。通过2005年对100家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质量核查,发现少数企业不良资产处理工作不够规范,有的企业未按照工作要求,在未取得确凿证据或未履行必要核准程序的情况下进行了销案;有的企业在对不良资产进行筛查时随意性较大,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有的企业对不良资产的清理收入不入账,形成新的账外资产或“小金库”。
  部分企业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工作还没有开展。由于一些企业的资产损失大多是历史形成,背景比较复杂,难以区分个人责任还是体制机制因素,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工作客观上存在一定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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